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控制运作成本,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各人民团体和乡镇街道的工作机关,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用人员是指由用人单位使用市委编委核定的雇员员额,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用的,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雇员”)。
雇员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某一部门或从事的某项工作,必须为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和工作。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乡镇街道的,称为乡镇街道雇员。用人单位为乡镇街道以外的,称为市直单位雇员。雇员实行统一的员额和入口管理,不同的经费保障渠道。市委编办负责雇员的员额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雇员的入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单位雇员(含原机关雇员)的经费保障,乡镇街道负责乡镇街道雇员的经费保障,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用人单位招聘的雇员不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流动。
第二章 配置和分类
第四条 雇员员额由市委编委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视财力保障状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单位新增职能任务,现有编制未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单位特殊岗位欠缺人才的情况下,才可申请配置雇员员额。雇员员额由市委编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在岗人员情况拟定后,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意见,报市委编委审批。
第五条 雇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雇员和普通雇员两个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分一档(对应副高级职称)、二档(对应中级职称)、三档(对应初级职称)。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雇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八条 雇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聘雇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招聘雇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聘理由、雇用人数和类别、雇用条件、雇用期限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说明),于每年6月向市委编办申报下一年度的招聘雇员计划。
(二)下达计划。在市委编委核定的雇员员额内,由市委编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下达用人单位招聘雇员员额计划,并报市委编委审批确定。
(三)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根据招聘雇员员额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应当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报名。雇员招聘的报名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公告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做好报名资格初审,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发给准考证,准考证号编排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五)考试。招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的考试可采取有纸化或无纸化方式,面试测评的方式可以根据岗位的性质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成绩分值计算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议定。
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试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命制。考务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
(六)体检和考核。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告规定的拟雇用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对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七)公示和雇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体检、考核情况确定拟雇用人选,统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公示,也可以同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查对招聘不产生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雇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首次雇用的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本市雇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及时报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原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雇员工作考核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考核办法负责雇员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雇员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雇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雇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用人单位应限期改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章 薪酬待遇和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雇员的薪酬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乡镇街道雇员的薪酬待遇由各乡镇街道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雇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雇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严把雇员的进入关口,严格审核雇员的相关材料,一经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应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再雇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超出核定的雇员员额或不按核定岗位类别雇用人员;
(二)未经批准擅自招聘雇员;
(三)不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四)挪用、冒用雇用人员经费;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急需要求招聘高级或特殊雇员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委编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政府批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经公开招聘的在岗综合窗口临时聘用人员、市委政法委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数的聘用人员、市博物馆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数的聘用人员转为本办法雇员管理,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时转为政府雇员的人员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普宁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在岗机关雇员转为本办法雇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按上级要求雇用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薪金福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
薪金福利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薪金福利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薪金标准
政府雇员的薪酬,按雇用人员不同岗位职责分类实行不同的标准。
(一)高级或特殊雇员,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年或月)薪酬标准;
(二)市直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雇员起点薪酬标准:副高级职称6371元/月、中级职称5189元/月、初级职称4769元/月。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调整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的增资幅度适时调整市直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雇员薪酬标准,按每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晋升工资薪级。
(三)市直单位普通雇员(含原机关雇员)起点薪酬标准为大专学历4100元/月,本科学历4200元/月;原雇用机关雇员的起点薪酬标准按原雇用时学历大专及以下的4100元/月、本科的4200元/月为基数,结合已雇用年限参照机关普通工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参照照机关普通工人的转正定级增资幅度适时调整市直单位普通雇员薪酬标准;按每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晋升工资档次。
(四)乡镇街道雇员的薪酬待遇及相关福利,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细则,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绩效考核奖金
为激励雇员的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雇员人数,在薪酬中提取10%的金额作为雇员个人绩效考核奖金。单位可根据雇员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绩效考核奖金标准,绩效考核奖金差别化至个人,并自行发放至雇员银行帐户。
三、相关福利
(一)雇员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居民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按我市规定的财政拨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雇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病假、事假等有关假期待遇。
(三)雇员的住房补贴按我市在职人员标准的70%确定。
四、退休办法
雇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发。
五、经费保障
市直单位政府雇员(含原机关雇员)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乡镇街道雇员的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六、相关政策
本细则实施后,市政府批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经公开招聘的在岗综合窗口临时聘用人员、市委政法委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数的聘用人员、市博物馆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数的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按市直单位普通雇员标准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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